反诈小课堂 | 天上不会掉馅饼,出售“两卡”是陷阱!
2023-03-30
广道数字 两卡反诈

“我找到个赚钱的路子,你给我几张你的银行卡或者电话卡,我给你xxx元,绝对不犯法,放心!”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,如有遇到过并且听到后有心动的感觉,那你可要当心了!很多小伙伴可能会不理解,不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卖给别人,至于这么警惕吗?今天广道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,出售“两卡”到底为何不可!

出租、出借、出售两卡或账户的行为有哪些?

将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或账户借(租、售)给他人(包括亲友)用以转账或收款,免费或从中赚取一定的好处费、回扣、手续费。这里说的账户,包括在银行开立的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,以及在支付宝、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两类。

目前公安机关对买卖两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惩戒措施?

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,由人民银行将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,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征信系统,并发布至所有银行和支付机构。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不得开立新的账户、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。此外,买卖银行卡、手机卡或账户还极有可能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面临牢狱之灾!
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妨害信用卡管理罪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妨害信用卡管理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:(一)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的,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,数量较大的;(二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数量较大的;(三)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;(四)出售、购买、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。

温馨提示:广道提示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,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,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,并将卡片磁条毁损,不随意丢弃。更不要随意出租、出借、出售“两卡”,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“帮凶”!主动举报涉“两卡”违法犯罪线索,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“防护墙”,让诈骗分子无从下手、无处遁形!